當前,對大氣污染物控制存在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管理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規劃、環保限期治理、排污收費等多種制度,而且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環境稅等政策工具也在試行、研究或者制訂之中。在眾多的環保制度中,有些制度存在理論上不明確、實踐效果差的問題,有些制度單純從某一種理論或者實踐看是可行的,但多種制度并行時出現交叉、打架的現象,不僅沒有達到應有的環境保護效果,而且極大增加了行政成本和企業成本。本文主要對污染物總量控制、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制度進行簡要分析,提出相關建議。
對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基本看法:總體上是失敗的政策
我國實行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總體上來說是失敗的政策,因為理論上站不住,實踐上不可能做好也沒有做好。理論上不支持是基于三個方面:
一是因為排放總量的變化與環境質量的改善是非線性關系,即幾乎所有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COD等)對環境質量的影響與區域、氣象、大氣和水環境等要素相關,也與污染源的位置和排放方式(如低源、面源、高架源等)有關,而污染物總量由權力機構制定一個削減目標來自上而下地分配體現不出非線性關系,所以即使總量減排了,環境質量卻得不到改善甚至惡化的情況是會發生的,"十一五"二氧化硫的總量減排就說明了這一點。"十一五"期間全國二氧化硫減排10%的任務是完成了,但卻是由電力一家減排20%以上的任務,完成了全國的任務。由于電力排放和擴散的特點,根據科學測算,同樣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電力排放對環境影響要小得多。換句話說,除了電力以外的部分,二氧化硫還是增加的,而且越沒有污染控制設施的散煤,由于總量控制對他們無什么效力,二氧化硫排放越多,對環境質量的影響越大。
二是總量控制是粗放式管理方式,如是以年排放為考核單位時間太長、反饋太遲,再如通過層層分解,而不是由環境質量需要來決定總量等等,與精細化、精確化的污染控制要求格格不入。
三是環境污染是眾多不同源、不同污染物共同造成的結果,而排放標準就是對污染源或者某種工藝的不同特性來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數量(最高限值)的,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得多。且"主要污染物"與"次要污染物"對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污染源而言顯然是不同的,且"主要"與"次要"也是相對的,有時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如某一地區某一時間二氧化硫是主要污染物,而另一地區氮氧化物是主要的,而有些地方建筑揚塵卻是主要的,把某種污染物確定為全國統一的主要污染物不是太粗放了嗎?
因此,污染物治理的思路是全面控制、綜合防治,因地制宜,而不是抓主放次,更不能在全國層面抓主要污染物控制,否則環境污染的問題就是摁下一個葫蘆起了無數個瓢,霧霾的嚴重性已經給我們多么深刻的教訓,必須牢牢汲取。